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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消防:我国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现状与管理

时间:2021-03-31  浏览量:800
  文摘:简述了我国目前使用的气体灭火剂种类及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应用中气瓶爆炸的原因。介绍了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剂充装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的建议,并对灭火剂充装的管理提出了期望。

  气体灭火系统是我国传统的四大灭火系统(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之一。气体灭火剂由于不导电、无腐蚀性、释放后无残留、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灾害等特点,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国内使用的气体灭火剂主要有七氟丙烷、二氧化碳、六氟丙烷、三氟甲烷、三氟溴甲烷、IG-01(氩气)、IG-100(氮气)、IG-55(氩气、氮气)、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等9种,其中常用的是七氟丙烷、二氧化碳、IG-541灭火剂。随着气体灭火系统的推广应用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气体灭火系统生产单位已增加到200多家。然而,气体灭火系统在生产、使用、维护、管道科技方面也有很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在工程应用中发生了多起气体灭火系统的气瓶爆炸事故,使人们对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性产生了质疑。气瓶爆炸事故的原因不仅与气瓶的材质、壁厚及不合理有关ble容器的内壁处理工艺,也与气体灭火剂的充装工艺有关。

  1.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现状

  目前,我国有200多家气体灭火系统生产单位。据调查统计,七氟丙烷、六氟丙烷、三氟甲烷和三氟甲烷-溴甲烷灭火系统灭火剂近90%由生产单位自行灌装。不足10%在有资质的加气单位加气;近80%的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是在无此类气体灭火剂灌装资质的灌装单位灌装的。不足20%在有资质的气体灭火剂灌装单位灌装。

  在我国,气体灭火剂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但仍有部分灭火系统生产单位和用气体灭火剂充装气体灭火系统的充装单位未取得强制性认证。其中,尤其使用了多次发生气瓶爆炸事故的IG 541消防系统中最常见的是IG-541灭火剂的填充。目前,国内尚无气体灭火剂灌装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已公布的新版TSG R00N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督规程》明确规定“灭火器用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均应按照本规程执行”,但该规程也未明确规定气体充装要求是否适用于消防气瓶。现行国家标准GB 141 94-2006《永久气瓶充装规定》和jBl 41 93-2009《液化气瓶充装规定》也主要规定了通用气体的充装。气体灭火剂的灌装没有明确要求。为满足气体灭火系统用灭火剂的质量要求和充装市场的需求,国内几家大型二次气体充装单位参照国家标准GB14194-2006年《永久气瓶充装规程》和GB14193-2009《液化气瓶充装规程》以及气体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剂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制定了企业或地方气体灭火系统充装标准,并取得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体灭火剂充装许可证。但仍有相当多的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灌装单位未参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灌装,且未按气体灭火系统标准的相关技术参数进行灌装,未控制灌装的气体灭火剂是否为已取得c级产品ompulsory认证,甚至在灌装时掺杂其他低价气体灭火剂,以降低成本。气体灭火系统的自安全性能和灭火性能无法保证。

  2.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灌装存在的问题

  笔者走访了部分气体灭火系统生产单位和气体灭火剂灌装单位,发现目前我国大多数气体灭火剂的灌装过程存在诸多问题。

  (1)灭火剂灌装前未对气瓶进行例行检查和检验。气瓶是盛装高压气体的容器。由于制造质量、使用环境、使用方式等原因,气瓶使用后的安全性能可能会下降。因此,在TSG RO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督规程》、GB14194-2006《永久气瓶充装规程》、GB 14193-2009《液化气瓶充装规程》等法规标准明确要求,定期检验和检查。比如,检查气瓶是否由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是否有监管监督检验标志,钢瓶口螺纹是否齐全,钢瓶是否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钢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确保气瓶安全使用。但有的气体灭火剂充装单位不对气瓶进行上述检查和检验,而是直接充装气体灭火剂。这也增加了灭火系统的安全隐患。

  (2)钢瓶材料的相容性、充装介质名称在钢瓶上的永久标记以及钢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顺应性未得到验证。TSG RO006-2014《气瓶用气瓶安全技术监督规程》

  提出了以下与气瓶充装有关的要求:一是气瓶特殊要求,要求气瓶密封标志上应标注充装气体的名称或化学式,不得充装气瓶密封标志以外的气体,不得随意改变气瓶用途;二是材料相容性要求。要求所有与充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非金属气瓶材料(如气瓶本体、瓶阀、密封材料等)应与充装气体相容;三是气瓶标称工作压力的选择,规程规定用于灭火系统对于压缩气体和低压液化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气瓶的标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i规定的相应温度下灭火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n相应的标准。但一些气体灭火剂充装单位却忽视了这些要求。气瓶的永久标记、材料的兼容性和符合气瓶的标称工作压力没有得到验证。像往常一样,出现用二氧化碳气瓶充装高压氮气和IG-541灭火剂而不注意气瓶材料与充装气体相容性的现象;用公称工作压力为15MPa的二氧化碳钢瓶充装17.2MPa的IG-541气体灭火剂的现象也比较普遍。近年来,多起气瓶爆炸事件都与此有关。

  (3)充装灭火剂前未清洗、烘干或更换气瓶。根据工业气体充装标准,气瓶无论是首次充装还是重新充装,在充装前都要对气瓶进行清洗、烘干、更换等相应的处理,去除瓶内的杂质、水分和残留气体。但由于许多气体灭火系统生产单位没有或不愿提供气瓶清洗、干燥和更换设备,有的甚至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这些处理,而是直接灌装气体灭火剂,往往造成灌装后有气体瓶消光

  防火剂的含水量增加。增加气瓶发生应力腐蚀甚至爆炸的几率。

  (4)充装前未对充装的气体灭火剂和加压氮气进行达标检验。如果在灌装前不对气体灭火剂的纯度和杂质含量、氮气的含水量和杂质含量进行检测,气体灭火剂的纯度等指标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将严重影响其灭火性能。

  (5)灭火剂灌装过程中,对灌装设备控制不严。在许多灭火系统生产和灌装单位制定的灌装工艺操作指导文件中,均未规定灭火剂的灌装温度。无论灌装处常年温度有多大差异,灭火剂灌装和氮气加压始终按同一压力值进行,气体灭火剂灌装不按标准规定的温度-压力曲线进行。如此一来,在冬季低温下充有灭火剂、氮气加压的气瓶,随着夏季气温的升高,气瓶内的压力会增加,导致气瓶上的安全泄放装置或容器阀门的主密封隔膜起作用,误喷灭火剂。天津的一个地下工程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故。在混合气体充装工艺的作业指导文件中。不是根据混合气各气体组分的性质,确定各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不规定更换的关键工序的要求在填充每个气体部件之前,用要填充的气体填充配置系统管道。大随机性。造成各气体组分充注比的偏差。达不到灭火剂标准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产品标准对不同标称工作压力的气瓶规定了相应的最大充装系数。如GB 1 666 9-201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公称工作压力为15兆帕的二氧化碳钢瓶充装系数为0.6千克/立方米。但在具体灌装过程中,由于用于灌装的称重、衡器量程选择不合理,未按规定的检定周期检定,计量、衡器未配备超载报警,灌装后未逐瓶重复灌装量。

  检验等原因,造成灭火剂少装、超载现象。如2007年江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一瓶组爆炸就是灭火剂超载引起的。

  (6)工程现场灭火剂灌装加压。部分工程公司、气体灭火系统生产单位在工程现场存在灭火剂加注、氮气加压现象。现场填写流程不规范。灌装条件无法保证实践证明,灭火剂超载、超压现象时有发生,为灭火系统的使用埋下了安全隐患。

  3.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灌装的建议

  以下文字省略。

  4.管理建议

  (1)尽快制定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的填充标准。管理部门可依据标准向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单位颁发《气体灭火剂充装许可证》。

  (2)在《气体灭火器材3C认证实施细则》中,灭火剂的灌装被列入出厂质量保证的一个关键工序。

  (3)尽快起草制定气体灭火系统气瓶定期检验评定标准。解决在用气体灭火系统长期使用不定期检验、使用寿命问题、气瓶重新充装气体灭火剂前气瓶的检验判断依据问题。从而保证气体灭火系统气瓶的可靠、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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