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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气瓶定期全面检测

时间:2021-06-10  浏览量:261
  气体灭火系统(IG541、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在目前各行业的应用中已日益普遍,图书馆档案房、信息机房、配电房等重点保护区都已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来保护。消防气瓶长期使用过程中,瓶体会因为外界污染受到腐蚀而变薄,也会因为瓶体内有水分或其他杂质腐蚀钢瓶而出现裂纹,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根据国家消防规定,消防气瓶必须进行定期全面检测。

  一、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的依据(下面规范带原文链接)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4.1.2 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8.0.9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93-93(2010版)

  5.1.1.2 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C60C (注 1-1) 、公称冬积为0.4L 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 70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枳的乘积大于或者等 于1.0MPa ·L ,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注 1-2)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 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以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 (注 1-3)

  注1-1:车用气瓶(注14)、消防灭火用气瓶使用的环境温度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9.3 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表9-1执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制造日期起计算,车用气瓶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

  已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的充装单位检验的自有产权燃气气瓶,如果充装单位在定期检验周期内为每只气瓶购买了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并且能够履行维护保养职责,在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书面告知后,可以由充装单位根据气瓶安全状况确定定期检验周期或进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的安全评估,但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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