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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

时间:2022-10-27  浏览量:228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

  气体灭火装置(常见的七氟丙烷).IG541阀门组成.钢瓶.压力表.虹吸管等。阀门和钢瓶长期处于高压状态,导致阀门和钢瓶疲劳,阀门内部结构采用尼龙或聚四氟乙烯材料密封,易损件,长期疲劳易损坏,密封不严格,泄漏。

  气体灭火装置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即钢瓶)均为高压容器,只有经过相应的气瓶定期检查和评估标准才能使用。因此,气体灭火瓶组必须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依据:

  1.GB《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50263-2007;

  2.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

  3.GB《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50370-2005

  4GB《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50263-2007:

  5.GB13075-1999《钢焊气瓶定期检验与评价》

  6.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价》;

  7.《气瓶安全监测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六条第二条规定:按照国家标准:.消防设施行业标准配置.设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护,确保完整性和有效性;第(3)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整性和有效性,检查记录应完整、准确、备案。

  二.依据GB《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

  8.0.2.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考试的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

  8.0.气体灭火系统应按检查类别进行检查,

  8.0.6.22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容器和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排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所有系统部件应无碰撞变形等机械损坏,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保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中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8.0.气体灭火系统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物种类.防护区的分布和开口应符合设计规定。2.储存设备之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架.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3.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和老化。必要时,应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更换。4.每个喷嘴孔不得堵塞。5.逐一检查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的称重,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8.0.每年对每个保护区进行一次模拟启动试验和一次模拟喷气试验。

  8.0.9.钢瓶的维护管理应当按照现行《气瓶安全监督条例》的规定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的耐压试验周期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督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气瓶安全监督规程》:

  第五十八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定期检查气瓶,并出具检查报告;

  2.修理或更换气瓶附件:

  3.涂抹气瓶表面;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气瓶改装。

  第五十九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装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查一次。

  2.装有普通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查一次。

  3.使用不超过20年的液化石油气瓶,每五年检查一次;超过20年的,每两年检查一次。

  4.每五年检查一次装有惰性气体的气瓶。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严重腐蚀.当损坏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疑问时,应提前进行检查。

  气瓶的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四.根据GB《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价》规定:

  41.2对使用寿命超过30年的气瓶,报废登记后不予检查。

  五.根据GB13075-1999《钢焊气瓶定期检验与评价》规定:

  412对使用寿命超过12年的腐蚀性气体气瓶和使用寿命超过20年的其他气体气瓶,登记后不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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